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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系列 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发布日期:2020-03-14 21:01:59 浏览次数:0

河北省工程系列 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不断自我研修学习、不断自我提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方面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较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1项跨市域(地级)的区域规划或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园区等总体规划,或3项以上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参加完成1项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或2项以上国家、省级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

4.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3项10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景观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筑工程设计: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工程施工:参加完成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参加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小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参加完成1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参加完成1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造价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3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6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或2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5.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5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3项以上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

③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编审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公用事业生产运营企业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照明与交通)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担任过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3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3.担任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完成4项以上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六)从事风景园林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2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参加编写过2项以上省级行业地方标准,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2项以上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2项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2项以上风景园林其它项目规划等工作;

3.参与完成1项一级或2项二级或4项三级风景园林工程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4.负责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或苗木生产,连续两个年度达到养护和生产标准。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勘察、规划、设计、优质工程奖,或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的优质工程(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优质工程奖以申报材料所列主要参加人员为准);

    (三)参与研究开发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四)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五)参与解决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安装中的复杂技术问题2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法2项以上(附依据);

    (六)参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七)作为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以专利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八、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 本条件中的项目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定,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一、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一、二、三类建筑工程项目,是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六) 本专业奖项为1、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2、省级奖项指省科技奖(5个子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3、部级奖项指住建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园林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特别贡献奖、特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奖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奖励。4、市级奖项指市科学技术奖。5、厅级奖是指省住建厅、省城市规划协会、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省墙村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省工程咨询协会、省园林绿化学会颁发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河北省建设科技进步奖、全省优秀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奖、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优秀(质)成果奖、河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河北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优秀QC成果奖、省安济杯工程、省结构优质工程、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等奖励。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七)主要负责人一般指前3名;技术骨干为前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7名;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额定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九)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十)主要起草人是指:起草即写作的初稿,写作是由物到义、由意到文的转化过程。一般我们建筑行业所说的“主要起草人”是指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的主要创作(编写)人和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

(十一)主要贡献者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住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住建委),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县(市)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

(十三)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