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系列 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
发布日期:2020-03-14 21:03:00 浏览次数:0
评定标准: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参与制订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工法;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不断自我研修学习、不断自我提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建筑工程、工程管理、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等方面从事科研、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跨市域(地级)的区域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3项、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2项;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2项,或其他专项规划5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20万人口以下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3项,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5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3项,或10公顷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5项(含居住小区规划、片区规划和街区环境景观规划),并经项目主管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5.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 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建筑工程设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大型工程项目或4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工程施工: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4项中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一级机电安装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3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5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10项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3项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5.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5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8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6.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或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5项及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编制人员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加过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发布的名单为准);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负责编审本地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大型或4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3.担任公用事业生产运营大型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在中小型企业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7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10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与照明)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3项以上;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4项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养护管理6项以上的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5.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
(六)从事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培育省级以上新品种2个以上;
2.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1项,或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2项,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3项,或风景园林其它项目规划3项,并已经实施;
3.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5项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5项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从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10年以上,养护工程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级,或荣获省级以上行业评优称号;
6. 作为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获省级以上业务表彰、奖励、命名;
7.编制完成省级行业地方标准2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省(部)级以上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二等奖,优质工程 1项或三等奖2项,或工程监理(项目技术管理)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等奖,优质工程2项、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优质工程奖以公布获奖项目、单位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为准);
(三)参与主持研发、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四)参与主持解决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项目技术管理)等复杂技术问题3项以上(附有效证明);
(五)获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六)主要负责制订、编制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并公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持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担任大型工程项目中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3.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的20万字以上且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以证书为准),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国家绿色创新奖的主要负责人(以证书为准),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或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本条件中的项目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定,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一、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一、二、三类建筑工程项目,是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五)主持、负责(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前3人。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7名。
(六)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七)本专业奖项为1、国家级奖项指国家科技奖(5个子项)。2、省级奖项指省科技奖(5个子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3、部级奖项指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园林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特别贡献奖、特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奖等。4、市级奖项指市科学技术奖。5、厅级奖是指省住建厅、省城市规划协会、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省工程咨询协会、省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河北省建设科技进步奖、全省优秀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奖、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优秀(质)成果奖、河北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河北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优秀QC成果奖、省安济杯工程、省结构优质工程、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等奖励。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八)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九)主要负责起草是指:起草即写作的初稿,写作是由物到义、由意到文的转化过程。一般我们建筑行业所说的“主要起草人”是指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的主要创作(编写)人和单位。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
(十)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住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住建委),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县(市)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
(十一)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十二)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