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流程
发布日期:2020-03-14 21:16:13 浏览次数: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流程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加盖市场主体公章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4.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
产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业政策材料(如需要)。
受理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登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资
料,也可携带申请材料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由窗口人员协助办理。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申请人曾因弄虚作假被不予许可,1年内再次提出同类产品发证申请的;
3.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3年内申请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或注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审批和发证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2.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后置现场审查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于做出行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2.对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证书注销或减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加盖市场主体公章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4.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
产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业政策材料(如需要)。
受理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登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申请资
料,也可携带申请材料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由窗口人员协助办理。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申请人曾因弄虚作假被不予许可,1年内再次提出同类产品发证申请的;
3.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3年内申请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或注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审批和发证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2.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后置现场审查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于做出行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2.对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证书注销或减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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